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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俊荣与潘克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俊荣,潘克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金俊荣。被执行人潘克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俊荣与被执行人潘克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平阳县有房产及车辆,但未提供具体的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19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执 行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