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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庄越兴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越兴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57号罪犯庄越兴,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越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905001.8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庄越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越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杂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越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