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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与陆有飞、李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陆有飞,李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民族街62号。负责人周少耀,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迹军,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威,该社员工。被告陆有飞。被告李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诉被告陆有飞、李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陆有飞、李如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马宇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