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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执行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李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3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红兵,男,6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李勇申请执行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兵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