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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执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郑少克、广西江山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等与北海市水产供销总公司、北海市水产供销总公司鱼肝油制药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少克,广西江山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北海市水产供销总公司,北海市水产供销总公司鱼肝油制药厂,北海市水产供销总公司水产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执复字第11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郑少克。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春红。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山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李长嘉,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角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富,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水产供销总公司鱼肝油制药厂,住所地北海市海角路133号。被执行人:北海市水产供销总公司水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2号。共同委托代理人:阳玲。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宇清。利害关系人:庞廷进。委托代理人:林东。利害关系人:许承斌。委托代理人:卢贤军,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广西江山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一案中,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南市执字第85-1号执行裁定,驳回郑少克要求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郑少克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向南宁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南市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驳回郑少克的执行异议。郑少克遂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复议。经查,郑少克申请变更为(2012)南市执字第85号案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执字第209-4-1号执行裁定,而该裁定本院已经决定启动监督程序进行审查,本复议案需要等待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复议案的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炜代理审判员 黄 远代理审判员 阮传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雪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