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翁碎山与赖培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翁碎山,赖培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翁碎山。被执行人:赖培中。申请执行人翁碎山与被执行人赖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培中向申请执行人翁碎山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00元及受理费162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赖培中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沙堤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00096),待处置完毕,本案参与分配。经本院向银行及其他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赖培中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5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XX代审判员 余夏盛代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