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周某某,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现年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