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华天港澳台商品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020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天港澳台商品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020号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璇、罗韫,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华天港澳台商品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7A室。法定代表人吴友华,董事长。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华天港澳台商品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本案纠纷已在另案中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