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戴秋菊与黄天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某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