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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戴秋菊与黄天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某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