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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通辽林峰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通辽林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31号申请人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东大期村。法定代表人冀逢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通辽林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童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代超,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不服天津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01号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申请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认为被申请人交付给申请人的590万元均为货款,而仲裁委将其中255万元认定为定金,且申请人已将大部分货款返还被申请人,而非仲裁委认定的尚欠310.996万元未返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终止履行合同,仲裁委却认定申请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认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律师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因此认为仲裁的事实不清,枉法裁决且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任何瑕疵,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撤销仲裁的情形,关于律师费属于仲裁的范围,而且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了当事人有权主张律师费,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赋予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系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均不属于法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裁决有枉法裁决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律师费,仲裁委系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予以认定,申请人申请撤销该项仲裁裁决内容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查,仲裁庭亦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01号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01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介休市方宇煤化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兰 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贾玉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