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青。委托代理人:夏家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萨莎。再审申请人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黑弧奥美广告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双方签订的《项目整合广告传播策划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公司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广告策划服务,显然广告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应当以得到置业公司确认为前提,二审对广告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未予认定,却认定服务费按时计算,认定事实错误。置业公司已于2012年5月4日通知广告公司,如服务工作没有得到改善就终止合作,后广告公司的服务未有好转,2012年6月4日发出了终止告知函,说明置业公司已履行了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合同的义务,二审却认定该终止合同行为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置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支付服务费是否以工作成果得到置业公司认可为条件的问题。双方《项目整合广告传播策划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项下约定由置业公司根据下列付款安排向广告公司支付。2013年5月10前对应支付3月31日至4月30日的服务费,6月10日对应支付5月1日至5月31日的服务费……,该条款内容不能反映支付每期服务费以广告公司交付经置业公司认可的工作成果为条件。同时,本案服务合同在违约责任项下约定,广告公司应当按照置业公司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供工作成果,每逾期一日,应向置业公司支付当期服务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从该约定看,双方当事人也只约定了广告公司在未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进一步印证工作成果是否得到置业公司的认可,并���置业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条件,二审认定本案服务费按时计算,并无不当。(二)关于置业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本案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给予另一方通知。置业公司虽在2012年5月4日以邮件方式通知广告公司如服务工作没有显著改善就终止合作,但该通知对是否终止合同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足以使广告公司确信合同将被终止,且事实上,广告公司确实仍在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置业公司也未予置否。故二审法院认定置业公司未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合同的义务并判决由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