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赖某波与姚某清、刘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波,姚某清,刘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赖某波,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委托代理人:胡治国、朱敏,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清,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被告:刘某福,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波诉被告姚某清、被告刘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共3470元,由原告赖某波负担。审判员 钟广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