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秦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喻随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爱勇,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孝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祥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