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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秦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喻随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爱勇,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孝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祥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