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电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钱、苏连珠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钱,苏连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电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许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帖、杨思泉,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陈钱。被执行人:苏连珠。关于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钱、苏连珠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行非诉审字第1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陈钱、苏连珠应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4960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己把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廖立光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