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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