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