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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与冯晓军、王巧玲、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被执行人冯晓军。被执行人王巧玲。被执行人陈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晓军、王巧玲、陈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晓军、王巧玲、陈飞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晓军、王巧玲、陈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晓军、王巧玲、陈飞的银行存款21447.38元(其中案件款21127.38元,执行费32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明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