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与冯晓军、王巧玲、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被执行人冯晓军。被执行人王巧玲。被执行人陈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晓军、王巧玲、陈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晓军、王巧玲、陈飞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晓军、王巧玲、陈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晓军、王巧玲、陈飞的银行存款21447.38元(其中案件款21127.38元,执行费32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明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