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春林与李祥军、王金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林,李祥军,王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林。被执行人李祥军。被执行人王金才。申请执行人王春林与被执行人李祥军、王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0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祥军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王金才对李祥军欠款的22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李祥军、王金才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适合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审 判 员 张田辉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