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鲁伟东、王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鲁伟东,王改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负责人董红英,行长。被告鲁伟东,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王改华,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鲁伟东、王改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鲁伟东、王改华所有的位于新野县施庵镇菜街北侧房产一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鲁伟东、王改华所有的位于新野县施庵镇菜街北侧房产一座(新房权证字第13010107711、130101077**)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坤亚人民陪审员 简根力人民陪审员 杜中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林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