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8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阮晓烽与俞佳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阮晓烽,俞佳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863-2号申请执行人阮晓烽。被执行人:俞佳俊。阮晓烽与俞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3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晓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俞佳俊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阮晓烽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阮晓烽发现被执行人俞佳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靓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