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蒙天成与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天成,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蒙天成,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忠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蒙天成与被申请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65221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幢×房屋一套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蒙天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应得收益(含到期债权)7652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蒙天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幢×房屋一套。查封期间,允许其居住使用,但不得有转让、抵押、变更等转移被查封财产之行为。申请人蒙天成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