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玉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黄玉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951号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环县县城滨河路27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敬钊,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世银,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玉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玉发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苏丽萍审 判 员 董廷宇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