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曹粉朵与祝清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曹粉朵。被告:祝清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刘勇审判员韩军富人民陪审员许洪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李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