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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王保华与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华,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王保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波,该镇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忠良,该镇政府副镇长。原告王保华与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华的委托代理人贾平均、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华诉���,2001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承包被告的世行(二期)项目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至今拖欠工程款117500元,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工程款117500元。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所诉事实不持异议,拖欠至今未偿还是因为镇政府资金困难。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保华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下半年,承包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原为遂平县花庄乡人民政府)的世行(二期)项目工程,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工程款经原告王保华历年的追要,截止2015年2月16日,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尚拖欠原告王保华工程款117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遂平县花庄乡人民政府、中共遂平县花庄乡委员会2005年7月出具的关于王保华反映世行二期项目工程款问题的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施工的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工程款,长期拖欠不予清偿,系不诚信的民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17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引起本案纠纷,系被告不积极清偿欠款所致,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保华欠款人民币1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