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张巍与张巍、宁波北仑富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张巍,宁波北仑富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负责人:陈雪莲。委托代理人:胡炳。被告:张巍。被告:宁波北仑富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与被告张巍、宁波北仑富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巍、宁波北仑富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聂宗莲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