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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宁夏盛世聚力传媒有限公司与隋昱安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盛世聚力传媒有限公司,隋昱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世聚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城关镇锦华城小区外贸1-5号。法定代表人张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隋昱安,男,1981年8月24日,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隋昱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隋昱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隋昱安在某银行营业部622*****账户内存款柒仟捌佰零柒元整(小写:780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