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潘远辉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潘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简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春阳、刘俊,均为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远辉,﹤STRIKE﹥女﹤/STRIKE﹥,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再审申请人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远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星期六公司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潘远辉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星期六公司提交的返工损失统计、对潘远辉及其上级领导的奖惩单,足以证明潘远辉在工作中没有尽职尽责,未把好产品质量关,给星期六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怠工是有出勤,但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扰乱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潘远辉实施自残、自杀行为之前,星期六公司只是约谈潘远辉,并未形成书面处罚意见,更没有发出正式辞退通知。因潘远辉自残、自杀行为严重破坏星期六公司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星期六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潘远辉予以辞退,完全是合法合理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星期六公司辞退潘远辉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首先,星期六公司提交的其他员工的奖惩单与潘远辉没有关联性,且返工损失统计系星期六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潘远辉的签名确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潘远辉因工作疏忽、未尽职尽责给星期六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次,星期六公司主张潘远辉出勤中存在有怠工的行为,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星期六公司仍按正常出勤向潘远辉支付了2014年3、4月份的工资。第三,根据星期六公司出具的《奖惩通知单》反映,星期六公司本欲在2014年4月26日对潘远辉作出辞退的决定,潘远辉在知悉以上决定后,实施了非理性的自残、自杀的行为,星期六公司于是在《奖惩通知单》中的理由里增加了潘远辉自残严重扰乱了星期六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对星期六公司管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内容,但星期六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存在自残行为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星期六公司在《奖惩通知单》中记载的解除与潘远辉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星期六公司辞退潘远辉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判令星期六公司向潘远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星期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