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广东中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东莞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2号中环财富广场15楼1502、1503房,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杨中伟。委托代理人罗伟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中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2707号,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伦淦枝。原告东莞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惠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伟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LED广告屏时段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未支付60000元广告费用。2014年11月11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通知解除合同,并催促被告支付广告费用60000元和违约金12000元,但被告亦未回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6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了《LED广告屏时段租赁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该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指定的LED显示屏上发布甲方的广告视频短片,广告内容以甲方签字确认之广告视频为准;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于2013年11月10日前甲方支付第一期款项10000元给乙方,合同执行第二个月,于2013年12月1日前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项30000元给乙方,合同执行第三个月,于2014年1月1日前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项20000元给乙方;甲方须在发布时间起前7个工作提供广告视频短片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准时播放,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如出现甲方延期支付或拒不支付广告款的情况,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播放广告;甲方未能按约向乙方支付广告费或者未及时提供广告视频短片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发布广告,视为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完成广告,被告就广告工程进行验收,原告依约播放广告视频。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支付广告费,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告致函催收广告费60000元。因被告没有回应,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收广告费60000元和违约金12000元。因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和违约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LED广告屏时段租赁合同》、广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函、快递单、律师函,及本案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关于广告费用。根据《LED广告屏时段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60000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费60000元。因原告已依约发布广告,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广告费6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根据《LED广告屏时段租赁合同》“甲方未能按约向乙方支付广告费或者未及时提供广告视频短片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发布广告,视为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上述广告费用,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额60000元的20%即1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中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60000元;二、限被告广东中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中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惠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翠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