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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世琴与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93号申请执行人:沈世琴被执行人告:沈典荣被执行人:夏玲被执行人:沈世进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典荣、夏玲、沈世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沈世琴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典荣、夏玲、沈世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93元【其中本金150000元、利息16200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案件执行费23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