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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4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8日。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