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诉伍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伍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风度北路25号。负责人:于吉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田漫贤,该行职员。被告:伍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诉被告伍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负担。审判长 胡 东 霞审判员 戚 耿 耿审判员 朱 楚 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梁莹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