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耿长水,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 春 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智宣(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