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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耿长水,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  春  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智宣(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