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墨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墨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墨玉县库木洛克街九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墨玉县英协尔街八巷,系刘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石遥,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墨玉县喀尔赛乡乡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在庭审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同意其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国兴审判员 王东兴陪审员 郭雪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