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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非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韦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非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被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韦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行他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韦某立即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马卫计征决(2014)第11-04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605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韦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2634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蓝耀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