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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邓邵华与银庆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邵华,银庆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邓邵华,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翔,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被告银庆伟,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邵华诉被告银庆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邵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银庆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邵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邵华撤回对被告银庆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邓邵华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代理审判员  陈 帆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