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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启帆与孙建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帆,孙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杨启帆,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建利,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帆诉被告孙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吴 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