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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关伍申请执行张小永、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关伍,张小永,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关伍,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永,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红,女,1971年7月9日生,维吾尔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小永、刘艳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其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张小永、刘艳红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