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关伍申请执行张小永、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关伍,张小永,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关伍,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永,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红,女,1971年7月9日生,维吾尔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小永、刘艳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其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张小永、刘艳红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