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谷,陈某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杨某谷,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和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曦晖,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寿,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原告杨某谷诉被告陈某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曦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谷诉称,原告于2000年经被告的老乡介绍与被告相识,两人于2003年底开始同居,先后生育长子陈某聪、小儿子陈某斌。原、被告同居时没有登记结婚,只是在2006年农历十月二十四日宴请亲友当作摆酒和举行婚礼,为了给两个儿子办理户口,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太大,自同居以后就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为了两个孩子一直忍让,在共同生活这十多年里,基本上都是靠原告打工维持家庭生活。从2012年起,被告就不干活了,整天在住处附近的小卖部赌博。被告不但不体谅和关心原告,甚至整天对原告疑神疑鬼,污蔑原告行为不检点,冤枉原告不守妇道。在2012年时,被告逼着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不能有外遇和红杏出墙,这根本就是侮辱原告。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深深地伤害了原告,也导致了两人的感情慢慢的破裂,现在双方已毫无感情。原告为了儿子一直忍受被告对原告的伤害,现在原告已无法忍让,双方无休止的争吵只会影响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原告告诉被告自己决定要离开的时候,被告没有半点挽留的意思,并且对原告说“如果走出这个家门记得把钥匙放出来,这辈子就不要再回来了。”自此原告清楚知道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对于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因原告一直有工作,有经济能力抚养好两个孩子,被告没有工作,完全没有照顾两个儿子的能力,因此原告请求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陈某聪和陈某斌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寿于开庭后提交了一份答辩状,表示与原告从相识到结婚,双方相处和谐,很少发生争执,夫妻也很恩爱。原告诉状称婚后基本上都是靠原告打工维持家庭生活不是事实,被告一直做废品金属和轮胎生意养家。今年3月原告经常出去玩至深夜不归,为此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斗气一时冲动离开了家庭。我对原告深爱有加,希望原告尽快回家团聚。请求法院撤销原告的离婚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谷与被告陈某寿于2000年5月在深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交往后,于2003年底开始同居,2006年农历十月二十四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年生育长子陈某聪,2008年生育次子陈某斌。2010年10月19日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在开庭时称,婚后与被告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均未予举证。婚后原、被告在广州工作生活。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表示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因此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3月独自离家外出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个儿子随被告生活。2015年4月27日原告以上述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不到庭,故本案未能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缺乏沟通,致使被告对原告不信任,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曾发生过争吵,以致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起诉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如能多些沟通,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彼此互相信任,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谷与被告陈某寿离婚。二、驳回原告杨某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屠 丽审判员 玄月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彦辰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