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启强与天津金蒙华明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启强,天津金蒙华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智春(系上诉人李启强之母)。委托代理人王莹,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蒙华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奥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A区427、428。法定代表人魏洪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启强,上诉人天津金蒙华明物流有限公司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启强的委托代理人杨智春、王莹,上诉人天津金蒙华明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洪军,委托代理人付铃、康伟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金蒙华明物流有限公司1026元,其余1074元上诉人李启强申请缓交,本院已批准,不再退还。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邵 丹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