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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虾执民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健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虾执民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陈健。被执行人周波。申请执行人陈健与被执行人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舟普虾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健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11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涉被执行人周波的普通债权案件共有七件,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周波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建民路79号704是房产,申请执行人在分配中依法分得执行款12183元。此外,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虾执民字第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春伟审 判 员  周峥俜人民陪审员  王岳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哲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