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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有伦与杨曰荣、董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伦,杨曰荣,董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杨有伦,男,1980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曰荣,男,1979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董艳玲,女,1981年8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有伦与被执行人杨曰荣、董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曰荣、董艳玲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有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曰荣、董艳玲长期外出不归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4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