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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许贺冉与赵某1、赵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贺冉,赵某1,赵某2,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73号原告:许贺冉,男,200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贺玲,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许贺冉母亲。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慧慧,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1,男,13岁,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县在阜南县许堂乡中心小学六年级读书。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37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赵某2,男,37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系赵某1父亲。被告: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中心小学,住所地阜南县许堂乡街上。法定代表人:韩开平,该小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贺冉与被告赵某1、赵某2、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贺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贺冉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