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南执民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沈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与被执行人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建平涉案多起,名下暂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