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德州菟耕肥业有限公司诉陵县金泽旱藕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菟耕肥业有限公司,陵县金泽旱藕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菟耕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陵县金泽旱藕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菟耕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县金泽旱藕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