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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季岳高、周青松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岳高,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底坑村**号。1990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9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服刑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2014年8月28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押回再审。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燕,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青松,农民。1990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7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于浙江省第五监狱。2014年8月27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押回再审。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爱林,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夏连,农民。2012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服刑于浙江省女子监狱。2014年8月20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押回再审。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辩护人应伟军,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过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陈燕、张爱林、应伟军出庭分别担任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的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经事先商量,驾车窜至本县福应街道锦绣明珠小区附近,物色到诈骗对象周某后三人相互配合,以找神医看病、拿现金等物替周某做法事消灾为由,将周某的125500元现金骗走。为佐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对三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出示并宣读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周某陈述、银行交易查询、辨认笔录、路面监控截图、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材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青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在前罪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季岳高辩解2011年10月26日前半个月左右自己均在丽水青田,没有到仙居实施诈骗;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构成诈骗犯罪,应有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证明自己和被告人周青松、郑夏连一起开车到仙居实施诈骗。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季岳高只负责开车,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周青松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但辩解本案所涉诈骗,自己在淳安县公安局已作了交代,是淳安县公安局经办民警故意不作记录,因此本案不应作为自己的余罪。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周青松主动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夏连辩解自己没有参与诈骗。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夏连并非犯意提起人,系受雇于周青松,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经事先商量,驾车到本县福应街道仙居二中附近,物色到诈骗对象周某。三人相互配合,由被告人季岳高开车驶往周某所处位置,向周某打听一个“算命先生”的住所,在周某表示不知道后,被告人郑夏连上前告知其老公是做装修的,认识该“算命先生”,该“算命先生”住在锦绣明珠小区,称愿意带路并找借口让周某共同前往。途中,被告人郑夏连向周某套取周的子女等家庭情况。被告人周青松事先等在锦绣明珠小区门口。当车子行驶到被告人周青松所处位置时,被告人郑夏连让被告人季岳高停车,并指着周青松告诉大家该人就是算命先生的孙子“小王”。并告诉周青松大家要找他“爷爷”算命。后被告人郑夏连把周某的子女情况以一定的手势告知周青松。被告人周青松假称要回家问一下“爷爷”是否愿意帮忙算命。几分钟后,被告人周青松走出来告诉大家,他“爷爷”在家里算了,算出被告人季岳高的家庭情况,季表示算得很准。被告人周青松又假称“爷爷”算出被害人周某家的子女情况,并称周某家近来运气不好,让周某把家里的钱都拿出来,由他“爷爷”做法事消灾,做完法事后,钱物会归还。被害人周某信以为真,遂由被告人季岳高、郑夏连载着回家拿了存折、现金,到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取出存款123000元加现金2500元共计125500元。被告人季岳高、郑夏连把周某载回锦绣明珠小区附近,把钱交给周青松后,周青松又告知周某需回家拿米和茶叶,做法事要用。当被害人周某回家拿茶叶和米某,三被告人携带骗得的钱款驾车逃离。被害人周某于当日向仙居县公安局报案,仙居县公安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011年10月6日至2012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以上述迷信诈骗方式另在浙江省遂昌县、云和县、建德市、金华市、磐安县、淳安县、缙云县、江西省德兴市等地实施多起诈骗。其中被告人季岳高参与实施诈骗28起、骗取钱物折合人民币67.4万元,于2012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被告人周青松、郑夏连参与实施诈骗30起、骗取钱物折合人民币73.8万元,于2012年9月5日分别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害人周某2011年10月26日陈述:当天早上8点左右,其从本县城关四小出来去1+1超市卖菜,走到二中西向路口时,一辆黑色车子停到其旁边,开车的一男子问其知不知道附近有个算命人,其说不知道。这时从西向走来一个女的(四十岁左右,操外地口音,脸狭长,穿黑色拉链衫),开车的男子就问此女知不知道附近有个算命先生。此女说知道,并让其一起去。其说不去,此女说:“算命需要两人一起,一人去不给算。”于是其答应一起去,并和此女一起坐上车。此女在车上称她老公是做装修的,和那个算命先生是要好的朋友,算命先生住在锦绣明珠。然后车子开到锦绣明珠小区南大门附近时,此女说到算命先生住的地方了。车停下后,一个大约四十五岁的中年男子站在车的附近,此女说:“小王,你让你爷爷帮这个后生(指开车人)算下命。”小王说去问问他爷爷。然后走进小区,其三人坐车里等。过了十分钟左右,小王走出来对开车的人说:“我爷爷说你老婆离家出走三年了,第一年时,你老婆打电话回来,钱也还是向你要,后二年没和你联系过了,她要和别人结婚了。”开车人说小王说的蛮对的。接下去小王对其说:“阿姨,你有二个女儿,一个儿子,你家里运气不是很好,你把家里有多少钱都说出来,我爷爷人很善良,你等下把家里钱都拿过来,并且带点米和茶叶,我爷爷给你做次法事,法事做完后,我爷爷会把钱还给你的。”小王说完话,就往小区里面走去。那个男的开车带着其去家里拿了身份证、六张存折和2500元现金。然后开车载其去朱溪的银行把六张存折共123000元取了出来,连同2500元全部放入了一只黑色信用社袋里。后他们二人将其载回并在经过锦绣明珠时,又碰到了小王,小王让其把身上的金银首饰都拿出来,说这些东西带去做法事不好。其便把手上的一枚金戒指取了下来放进了那只袋。小王问其米和茶叶带了没有,其说忘记带了。小王便让其先去家里拿茶叶和米。接着,小王就和其一起坐上车,其四人开到二中西边那个路口时,车子停在那里,其把钱交到小王手上,回家拿米和茶叶,小王他们说在车上等。过了十五分钟左右,其从家里跑回时,他们的车已开走了。辨认笔录(2012年4月11日所作):被害人周某辨认出“算命先生的孙子”即被告人周青松、“问路的人”即被告人季岳高、“知道算命先生住所并带其去的人”即被告人郑夏连。2.银行交易查询,证明2011年10月26日,周某从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取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23000元。3.路面监控截图,证明浙A×××××黑色大众轿车于2011年10月26日07:19:28在本县城关环城西路,同日12:24:48浙A×××××黑色大众轿车从台金高速壶镇出口。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周青松供述:2011年10月左右一天,其和季岳高、郑夏连用给人算命的方式在仙居东门那边骗了一个老年妇女125500元钱。其三人想赚点钱,商量以算命方式去骗那些没有文化上了年纪农村妇女的钱。一般由其冒充算命人的孙子“小王”,季岳高扮演前来找人算命却找不到路的人,郑夏连则假装知道算命人住处,再假装和被骗人及季岳高搭讪,再带季岳高和被骗的人来找其。在仙居那天,其三人开着车转了好久,在东门一带发现一个妇女,觉得容易上钩,然后其就先下车,由季岳高和郑夏连先上去把那个妇女骗到其这里来算命。然后其在一个小区门口接待那个妇女和季岳高,接待后,其一人走到小区里面假装真的有爷爷给他们算了一下命。郑夏连继续坐在季岳高车上套那个妇女的家庭情况。过一会,其就走出小区,和季岳高讲其爷爷给他算过了,说他老婆离家出走三年,两年多没联系,现在已经改嫁了。季岳高就马上说其爷爷算的真准。然后其就对那个妇女讲,其爷爷给她也算过了。然后其看郑夏连摆的手势,知道了那个妇女家里成员的情况,就说其爷爷给她算出了几个小孩什么,那个妇女就信以为真了。然后其又假装对季岳高和那个妇女说其爷爷知道他们运气都不好,你们把家里钱都拿过来,再带点茶叶和米,让其爷爷给他们做个法事化解转运,事后马上把钱还给他们。接着季岳高就开车和郑夏连一起载着那个妇女去取钱。其仍旧在小区等他们。等了蛮长的一段时间,季岳高就开车载着那个妇女取钱回来了。回来后季岳高和那个妇女就一起把钱交给其。那个妇女当时的钱是由黑色的银行塑料袋包着的。然后其就问那个妇女茶叶和米带了没有,那个妇女说没有,于是其就让她快回家拿。为了不让她产生怀疑,其也拿着钱坐上车和她一起去。后来当那个妇女下车回家取茶叶和米某,其和季岳高、郑夏连三个就开车逃跑了。其点过总共有125500元。其三人作案驾驶的车辆是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季岳高租来的,牌照都是用套牌。(2)被告人季岳高供述:其来过仙居,但记不清是什么时候来的。其来仙居时的交通工具是其从丽水租来的黑色大众轿车,具体牌照记不清,其给车套了一张杭州的牌照。2011年10月26日其没有来过仙居。被告人季岳高在前罪侦查阶段供述:2011年9月份左右,其曾和周青松租来一辆黑色宝来大众轿车,和周青松以及周青松的相好一起去骗钱,并制作了十副假牌照。诈骗之前其三人商量好分工,由周青松扮演台湾神医的孙子“小王”、周青松相好扮演知道神医住址的知情人、其扮演找神医算命的人,然后其三人开车到各地骗钱,其三人租车都是租一个月,然后还了车子再租另外的车子。每次诈骗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大家平分,诈骗得到的钱也是平分。辨认笔录(2012年2月19日所作):被告人季岳高辨认出一起作案的周青松、周青松的相好即郑夏连。(3)被告人郑夏连否认来仙居实施过诈骗。被告人郑夏连在前罪侦查阶段供述:2011年11月6日至2012年1月期间,其与周青松、另一青田男子,有时其姐姐郑和英也一起参与,相互配合到浙江多地以找神医看病、拿现金等物做法事消灾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每次诈骗都由青田男的假装要找一个从台湾回来的算命老先生,由其假装知道算命先生住在哪里,由其带路去找算命先生,碰到周青松后,其就讲周青松是算命先生孙子小王,周青松就跟被骗的老太婆讲家有血光之灾,要把现金和金器拿出来做法事破解,等老太婆把钱和金器交给周青松后,周青松说又差些米和茶叶,叫老太婆回家拿,这样他们三个就逃掉。骗来的钱和金器他们三个人平分掉了。5.淳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年12月4日上午,受害人赵红珍在千岛湖镇宋家坞加油站附近被两男一女以迷信诈骗的方法骗走人民币24200元及黄金戒指等首饰。案发后,该局侦查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对同类案件进行串并,先后串并出类似案件30余起,其中包括仙居受害人周某被骗案。后经侦查,该局将周青松、郑夏连等人抓获归案后,周青松、郑夏连对自己结伙采用迷信方法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交代了外地的部分诈骗案件,但并不包括仙居周某被诈骗案。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到案发地寻找受害人,在让受害人周某对已抓获的周青松、郑夏连、季岳高(当时被丽水公安局抓获)的照片依法进行辨认时,受害人周某辨认出骗她钱的周青松、郑夏连、季岳高。在对三被告人进行审查时,三被告人拒不交代,且当时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案,故该局将周某被诈骗案的相关材料移交给仙居县公安局。上述证据经质证,本院认为,被害人周某2011年10月26日报案笔录陈述的被骗经过以及三被告人在诈骗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被告人季岳高扮演寻找“算命先生”的问路人、被告人郑夏连扮演知道“算命先生”住址的带路人、被告人周青松扮演“算命先生”孙子小王),与案件侦破后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完全吻合;被害人周某在淳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向其调查时辨认出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且被害人周某陈述与被告人周青松供述相互印证。故对被害人周某陈述应予认定。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被告人季岳高辩解其在2011年10月26日前的半个月左右均在丽水青田,与生效的(2012)丽云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符,根据该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6日、10月8日、10月19日、10月25日,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分别在浙江省松阳县、文成县、缙云县、磐安县以迷信方法实施诈骗。故对被告人季岳高的辩解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周青松在前罪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周青松没有交代本案的诈骗事实,结合淳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认定被告人周青松在前罪侦查阶段已供述本案的诈骗事实,故对被告人周青松的辩解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经质证在案。(2012)丽云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2012)杭淳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郑夏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参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青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岳高、周青松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青松辩护人关于周青松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郑夏连辩护人关于郑夏连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互相配合,缺一不可,因此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均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岳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青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郑夏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巧巧代理审判员  李 庭人民陪审员  潘朝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