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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刑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君卫与詹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君卫,詹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刑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朱君卫。被执行人:詹丽丽。申请执行人朱君卫与被执行人詹丽丽诈骗罪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6日,朱君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6月17日,被执行人詹丽丽尚欠申请执行人朱君卫非法所得6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刑财字第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黄慧民审判员  余忠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