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42号原告陈某,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温某,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温勇。本院在审理陈某诉温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其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未获批准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宝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