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史长霞与王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长霞,王双,张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长霞,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婉婷,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一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军,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上诉人史长霞因与被上诉人王双、张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长霞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费用,但未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史长霞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长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19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张进军、史长霞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