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道超与赖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超,赖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张道超。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赖素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道超与被告赖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东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道超的委托代理人唐寿兵,被告赖素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道超诉称,原告与案外人刘祥彬系朋友关系,刘祥彬与被告赖素琼系母子关系。2010年11月16日,刘祥彬向原告张道超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被告赖素琼作担保人签字。约定借款期限为伍拾叁个月,利率按每月壹万元整按200元计算;逾期不还,违约金按总金额每天2%计算。借款至今,刘祥彬及被告赖素琼从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刘祥彬已躲藏,无法联系,被告赖素琼作为担保人,未载明担保范围,属于一般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张道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赖素琼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素琼辩称,借款协议上担保人签字是自己签的,但我签字是因为原告张道彬和我儿子刘祥彬让我签字,借款协议上内容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刘祥彬于2010年11月16日向原告张道超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伍拾叁个月,利率按每月壹万元整按200元计算;逾期不还,违约金按总金额每天2%计算,被告赖素琼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签名作担保。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借款人刘祥彬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现刘祥彬去向不明,故原告要求担保人赖素琼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列事实有借款协议原件一份,原、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及案外人刘祥彬所签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原告以此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10万元及按月息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赖素琼履行刘祥彬的债务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素琼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刘祥彬拖欠原告张道超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11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赖素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