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柯慧勇与邵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慧勇,邵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柯慧勇。被告:邵为军。原告柯慧勇为与被告邵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慧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慧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柯慧勇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