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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柯慧勇与邵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慧勇,邵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柯慧勇。被告:邵为军。原告柯慧勇为与被告邵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慧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慧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柯慧勇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