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洪恩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杨洪恩,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负责人:宋海桥,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恩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洪恩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